对无证采矿给予行政处罚不适用听证程序是什么?

2020-09-26 综合 74阅读
□陈战杰
非法采矿受到查处是否应当听证,要看当事人是不是采矿权人,也就是说当事人是合法采矿还是非法采矿。对合法采矿者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非法采矿者受到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没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一、对持有合法经营证照违法经营的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矿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听证规定
对于“责令”停止矿产违法行为并不是都必须组织听证,对合法经营者施以行政处罚的是其“违法经营行为”,对非法经营者施以行政处罚的是其“非法经营行为”。对合法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执行行政处罚可以依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对非法经营者的非法经营行为执行行政处罚不适用听证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2004年施行的《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国土资源管理活动,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国土资源管理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适用的范围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中公民当然是指具有相应经营权利的公民,所谓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具有被允许有权经营某项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防止政府行政行为不当伤害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设置了严格的听证程序,加高了保护的门槛。提供专门场所,以便管理人和管理相对人都有陈述、辩论的机会,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执法失误。其中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其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①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违法勘查或者违法开采行为、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②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在实际社会生活中,政府部门对持有经营证照的经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采矿权人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等违法经营活动,一经发现,相应的管理机关有权执行行政处罚,但需要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果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有义务启动听证程序。
二、对无证无照非法经营活动一经发现立即取缔。对非法经营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矿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不适用听证规定
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的立法本意是所有的经营活动都必须置于国家管理之下。经审查批准的是合法经营,未经审查批准的是非法经营,非法的经营活动是要被取缔的。非法经营活动是指一切未经批准的经营活动,非法经营活动从一开始就是违法的。无采矿许可证采矿,即使是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的典范,也必须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属于非法经营,非法经营者不是具有被允许经营相应项目的经营权人,不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非法经营者的非法利益不受保护,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或《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应由相应的行政管理机关直接依法予以处罚。对非法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执行行政处罚无需组织听证。
针对无证无照经营,国务院特别制定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无证采矿是非法经营活动,一经发现,相应的管理机关有权立即取缔,没有启动听证程序的规定。
相应的行政机关对持证持照违法行为和无证无照违法行为都可以进行行政处罚。为了最大限度保护所有公民的所有合法权利,持证持照和无证无照违法行为受到查处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都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议不服的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不经过行政复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责令停止矿产违法行为是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都是行政处罚。其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对于无证采矿行为,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里都有明确的行政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章是法律责任,其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的《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是1998年颁布实行的,其中,第六章是法律责任,其第五十条规定,禁止无证开采和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采矿。违反第五十条规定的,根据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上述规定对持证持照违法行为和无证无照违法行为都可以进行行政处罚,责令是其中的一种行政处罚方式,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一般规定。换言之,对持证持照违法行为和无证无照违法行为都可以实施“责令”这一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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