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宗
0331
罗马教会主教享有主单独赐给宗徒之长伯铎的职位,此职位亦应传递于其继承人,因此教宗为世界主教团的首领、基督的代表、普世教会在现世的牧人;因此由于此职务,他在普世教会内享有最高的、完全的、直接的职权,且得经常自由行使之。
0332
1项-罗马教宗由于其本人接受合法选举,同时已被祝圣为主教,而获得教会完满的及最高的权力。故此当选教宗者,如已是主教,其接受的当时即获得此权力,如当选者尚非主教,应立即祝圣为主教。
2项-教宗如辞职,其辞职得自由为之,且应适当表明,始能生效,但不需要任何人接受。
0333
1项-教宗由于其职位,不仅享有对普世教会的权力,而且对所有个别教会及其信众拥有职权的首位,藉此,主教们对托于他们照管的个别教会所有之正职权直接权力,一并得以巩固和保障。
2项-罗马教宗在尽其普世教会最高牧人职务时,常与其它主教们,而且与普世教会共融联合一起;但他有权按照教会的需要,规定执行职务的方式,即由其个人或与主教们集体执行。
3项-对教宗的判决和法令,不得上诉或诉愿。
0334
教宗在尽其职务时,主教们得以各种方法提供合作力量,其中有世界主教会议。除此以外,有枢机元老之辅佐,还有其它人士,和按时机需要而设立的各种机构;这些人士和机构,都以教宗的名义和权力,为所有教会的利益,依法律规定,尽受付托的职务。
0335
宗座出缺或完全被阻时,在普世教会治理上,任何事不可变更,但应遵守对这种情况所制订的法律。
枢机
0349
枢机组成特殊团体,有权依特别法选举教宗;枢机得以团体性行动协助教宗,即为处理比较重要的问题而被召集时;或个别协助教宗,即由于所尽各种职务,帮助教宗管理普世教会的日常事务。
0350
1项-枢机团分为三等级:主教级,由教宗授以罗马城郊教区衔者,以及东方礼之宗主教而被列入枢机团者;其次为司铎级及执事级。
2项-司铎级和执事级枢机由教宗授以罗马城内堂区或执事区衔。
3项-东方礼之宗主教被擢升为枢机后,以其宗主教区为其衔。
4项-首席枢机以奥斯底亚教区为衔,同时也享用其已有的堂区衔。
5项-在御前会议中,经由教宗批准的升迁方式,枢机可照等级及擢升的先后,司铎级枢机可转到另一衔上,执事级枢机可转到另一执事区衔,并且如在执事级上已满十年,亦可转到司铎级。
6项-由执事级之升迁而转入司铎级的枢机,其位置应在其后被升为司铎级枢机前。
0351
1项-擢升枢机者是由教宗自由拣选的男士,至少已领司铎圣职,其学识与道德以及作事的才智皆超群出众,未升主教者应接受主教祝圣礼。
2项-枢机由教宗之谕令而产生,在枢机团面前公布,公布后,即享法定的义务及权利。
3项-擢升的枢机虽经教宗宣布,但其名「默存心中」者,此时无枢机的任何义务,也不享有任何权利,但当其名为教宗公布后,即应遵守义务,并享有权利,但其所享的席次权,始自「默存于心」时。
0352
1项-枢机团团长,为枢机团的主席,被阻时由副团长代替,正副团长对于其它枢机无任何治理权,而以同等者中的首席对待之。
2项-枢机团长出缺时,唯领有城郊教区衔的各枢机,在副团长枢机,或其中资深者主持下,自他们中选一位作枢机团长,并将其名呈递教宗,由其批准之。
3项-依2项同样方式,由枢机团长主持,选举副团长;副团长选出,亦由教宗批准之。
4项-正副团长如在罗马城内没有住所,应取得之。
0353
1项-枢机以集体行为协助教会至高牧人尤其在御前会议中,此会议奉教宗命召开,并由教宗主持之;此会议,分为常会及特别会。
2项-在御前常会中,得召集所有枢机,至少在罗马城中居留者,为咨询某大事项,但在一般情况下,是举行某些极为隆重的活动。
3项-由于教会特别需要,或为处理重大事件,得召集枢机全体开会,称为特别御前会。
4项-只有包括某些隆重典礼之御前常会可公开举行,即除枢机外,教长们,国家使节及其它人士也应邀参加。
0354
凡在梵蒂冈城及圣部或其它常设机构任职的枢机,满75岁时,奉劝他们向教宗辞职,教宗在审量种切后,予以处理。
0355
1项-如当选的教宗需要祝圣为主教,祝圣者为枢机团长,团长被阻时,祝圣权归副团长,如后者亦受阻,则归资深的主教级枢机。
2项-第一执事枢机向民众宣布新当选教宗的名字;并代表教宗给教省总主教披带,或交给其代理人。
0356
枢机们有责任与教宗殷切合作;故此在教廷内尽任何职务的枢机,只要不是教区主教,有义务居住于罗马城;管理教区的枢机,每次奉教宗召,应赴罗马。
0357
1项-有城郊教区衔或城中堂区衔的枢机,当其接纳后,应以其建议和关怀,促进该教区或该堂区的利益,但对之无任何治理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有关财物管理、纪律以及圣堂之事务。
2项-在罗马城外,或在自己教区外居住之枢机,对其本人有关事务,不隶属于居住地教区主教治权之下。
0358
枢机受教宗委托,以教宗身分参与某种隆重典礼或集会,即为教宗亲身代表,犹如教宗第二;当以特使身份,受托执行某项牧灵职务时,仅对限于教宗所委托的事务有权。
0359
宗座出缺时,枢机团在教会内只享有特殊法所给予的权力。
主教
第一节 主教通则
0375
1项-主教是由天主制定继承宗徒位者,藉赐于他们的圣神被立为教会中的牧人,使之成为教义的导师、神圣敬礼的司祭和治理的服务者。
2项-主教们一经祝圣,就同时接受圣化、训导及治理的职务,但此类职务就其本质言,非与世界主教团元首及其成员保持圣统之共融则不能执行。
0376
受委托照顾一个教区之主教,称为教区主教;其余称为领衔主教。
0377
1项-教宗得自由任命主教,或批准依法选出的主教。
2项-至少每隔三年教省内的主教们,或视环境需要,主教团的主教们共同商议以秘密方式作一个名单,载明适合作主教的司铎或度献身生活会成员,呈递宗座。但仍应保持每位主教个别推荐之权利,即他将认为堪当并适合作主教的司铎之姓名,呈报宗座。
3项-除另有合法规定外,每次要任命一位教区主教或助理主教时,教宗使节 向宗座推荐分别调查过的三人,并向宗座报告:自己的愿望,教省总主教及属于同一教省的主教们或共同集会的主教们的建议,以及主教团主席的建议;再者,教宗使节应聆听参议会某些议员或座堂总参议会的意见,并且,如认为有益,也秘密地个别询问修会和教区的圣职人员,及智慧超众的平信徒等的意见。
4项-除另有合法安排外,教区主教认为应为自己教区设辅理主教时,应向圣座呈递至少三位适合于此职务的司铎名单。
5项-今后不再授予国家政权任何选举、任命、推荐或指定主教的权利及特恩。
0378
1项-适于主教职之候选人必须:
1. 信德坚固、品行良好、虔诚、有救灵之神火、智慧、明智及人品皆超群出众者,并具有适于尽此职务的其它才干。
2. 享有良好名誉者。
3. 至少有三十五岁者。
4. 晋升司铎圣秩至少五年者。
5. 在宗座承认的高级学府获取圣经、神学或教会法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者,或者至少精通这些学科者。
2项-对候选人的资格,由宗座作最后决定。
0379
除为正当阻碍所限外,被提升为主教者,接到宗座诏书后,应在三个月内接受主教祝圣礼,并且应在其就职以前为之。
0380
被提升者在依法就职以前,应按宗座批准的格式作信德宣言,并宣誓效忠宗座。
第二节 教区主教
0381
1项-教区主教在委托给自己的教区内,拥有一切为尽牧职所需的,直接的正职权,但依法或由教宗法令所保留于教会最高权力,或其它权力的案件除外。
2项-368条所言其它信友团体的监理人,在法律上与教区主教相同,但事情本质或法律之规定另有所示者不在此限。
0382
1项-被提升的主教在依法就职前,不能行使委托于自己的职务;但能行使受提升时在该教区已有之职务,但应遵守409条2项的规定。
2项-除为正当阻碍所限外,被提升为教区主教者,在接到宗座诏书后,如尚未祝圣为主教,应在四个月内,如已祝圣,应在两个月内依法就职。
3项-主教就职时,在其教区,由其本人或代理人,将宗座诏书出示参议会,由秘书长当面记录,或在新成立之教区,将该诏书展示给聚集在主教座堂内的圣职人及民众前,且由在场之长老司铎登记在案。
4项-主教就职礼极宜在主教座堂内,有圣职人及民众在场与礼仪行动同时举行。
0383
1项-教区主教在尽其牧人职务时,应对所有委托照管的信徒,无论属于何等年龄、身份及国籍,在区内定居者与暂时居住者,皆表示关怀,并对因生活环境不能充分受到正常牧灵照顾者,以及远离宗教生活者,以宗徒之精神对待之。
2项-如在自己教区内有不同礼仪的信徒,应藉该礼仪之司铎或堂区,或藉主教代表,照顾其属灵的需要。
3项-对与天主教会没有完全共融的弟兄们,应培养教会所了解的大公主义,以仁厚及爱德对待之。
4项-应视未领洗者为在主内托付给自己的人,使基督的爱照耀他们,在众人前主教应是基督的见证人。
0384
教区主教要特别关心司铎,要聆听他们有如助手和参议,保护其权利,设决使之尽其身份上的责任,为之提供滋养知识和灵修生活所需要的方法和机构;同时要提供司铎合理之生活费,和依法规定的社会保险。
0385
教区主教要尽力培养各种圣职及献身生活的圣召,特别关心司铎及传教士的圣召。
0386
1项-教区主教应向信徒们讲授并解释该信的和度生活的信德真理,屡次要亲自讲道;并应设法仔细遵行法典对圣道职务,特别是弥撒中讲道及要理讲授的规定,为将整个基督教义传于众人。
2项-要以适当的方法,坚定保护当信道理的统一与完整,但对真理的加深研究,应准予相当的自由。
0387
教区主教应切记有责任在爱德、谦虚以及生活简朴各方面做圣德的楷模,故此要尽全力推动基督信徒的圣德,使之照每人的圣召发展;而且,主教既是天主奥迹的首要分施人,就应时常努力,使托他照管的基督徒,藉领圣事在圣宠内成长,认识并生活在逾越奥迹内。
0388
1项-教区主教在就职后,该在每主日及本地区法定的庆日,为托给自己的子民献弥撒。
2项-在1项所述之日期,主教应亲自为子民的意向献弥撒,但因正当理由受阻,可藉另一位,在同一日期,或其本人在其它日期奉献之。
3项-教区主教,除自己的教区外,如兼管其它教区,虽为署理名义,为托给自己的全体子民献一台弥撒,即满全此义务。
4项-如主教未满全1~3项所列的义务,应尽速奉献所欠缺的全数弥撒。
0389
要经常在主教座堂,或自己教区内其它圣堂主持感恩祭,特别是在法定的庆日和其它节日。
0390
教区主教在自己整个教区内可使用主教礼;但在自己教区外,如无教区教长明确的许可或合理推定的许可,则不可使用。
0391
1项-教区主教托于自己的地区教会,得依法律规定,以立法、执行及司法权治理之。
2项-立法权由主教本人行使之,执行权可由其本人或藉副主教或主教代表,依法律规定行使之,司法权可由其本人或司法代理及法官等依法律规定行使之。
0392
1项-主教因有维护全教会统一的责任,故应推行普世教会的共同纪律,并应督促遵守教会的一切法律。
2项-应提防勿使流弊潜入教会的纪律内,应特别防范有关圣道职,举行圣事及圣仪、敬礼天主和圣人,以及财物管理等流弊。
0393
对教区的一切法律事务,教区主教是代理人。
0394
1项-主教应在教区内鼓励不同的传教方式,并应设法使在教区或分区内所有的传教工作,既保持其本有性质,且在自己督导下互相协调。
2项-应督促信徒按照每人的条件和才干,尽应尽的传教责任,并劝勉他们,按照当地当时的需要,参加并协助不同的传教工作。
0395
1项-教区主教虽有助理或辅理主教,但其本人仍有责任住在教区内。
2项-除向教宗述职,或出席有义务参加的世界主教会议,主教团会议,或尽依法受委托的职务外,如有正当原因,可以连续或间断离开教区不超过一个月,但须预防,勿使教区因其离开而受损害。
3项-除非有重大而急迫之原因,不得于圣诞节、圣周及复活节、圣神降临节及圣体圣血节离开教区。
4项-如主教违法离开教区超过六个月,教省总主教应将此事?告宗座;如为省城总主教,由资深之省区主教禀告之。
0396
1项-主教有责任每年视察教区,或全部或一部分,至少每五年视察整个教区一次,此种视察应由本人为之,或合法受阻时,藉助理,或辅理主教或主教代表,或藉另一位司铎为之。
2项-主教于视察时,得任意选择圣职人伴随和助手,废除一切与此抵触的特恩或习惯。
0397
1项-所有教区境内之人士和教会机构、圣物、圣地皆属于主教例行视察权下。
2项-对宗座立案的男修会成员及其会院,主教仅能对法律指定之事项视察。
0398
主教应设法谨慎完成牧灵视察;要避免浪费,以免加重别人的负担。
0399
1项-教区主教每五年应依宗座所定之格式和时间,将委托于自己之教区状况向教宗报告。
2项-如应述职之年,全部或一部分与主教就任该教区之首二年相遇,该次报告即可免除,不必呈报。
0400
1项-教区主教在其应向教宗述职之年,除圣座另有规定外,应到罗马圣城晋谒圣伯铎及圣保禄之坟墓,并觐见教宗。
2项-上述任务主教本应亲身完成,但合法受阻时,不在此限;在此情形下,如有助理主教代为完成,或藉辅理主教,或派在其教区居住的司铎团中适当人选完成之。
3项-宗座代牧可藉其在罗马居住的代理人完成此任务;宗座监牧无此责任。
0401
1项-年满七十五岁的教区主教,请向教宗辞职,教宗在审量一切情况后,自作安排。
2项-恳切请求教区主教,因健康不佳,或其它重大原因而不适宜尽职时,呈请辞职。
0402
1项-主教辞职照准后,仍保留本教区荣休主教名义,且如愿意,得在该教区保留寓所居住,但宗座因特殊环境在某些情况下另有安排时,不在此限。
2项-主教团应留意,使辞职之主教有适当并相称的生活费,唯当注意其曾服务的教区负有首要责任。
第三节 助理主教及辅理主教
0403
1项-因教区牧灵之需要,由于教区主教之要求,得设置一位或多位辅理主教;辅理主教无继承权。
2项-在比较严重的情况下,或是因为个人的原因,可给予教区主教具有特殊代行权的辅理主教。
3项-如圣座认为适合,可自动任命具有特殊代行权的助理主教;助理主教有继承权。
0404
1项-助理主教本人或代理人,将宗座任命诏书出示给教区主教及参议会,经秘书长在场记录在案后,即告就职。
2项-辅理主教将宗座任命诏书出示教区主教,经在场秘书长记录在案后,即为就职。
3项-教区主教完全被阻时,助理或辅理主教,只须将宗座任命诏书当秘书长面出示参议会,即为就职。
0405
1项-助理主教以及辅理主教所有义务和权利,由下列法律条文及任命诏书规定之。
2项-助理主教及403条2项所言之辅理主教,在治理整个教区上协助教区主教,且当其不在或被阻时代替之。
0406
1项-助理主教,以及403条2项所言之辅理主教,应被教区主教任命为副主教;此外,教区主教对依法需要特别授权的事务,应优先委托之。
2项-除宗座诏书另有安排,并遵1项的规定外,教区主教应任命其辅理主教或数字辅理主教为副主教或至少主教代表,使其只属于自己权下或只属于助理主教,或403条2项所言之辅理主教权下。
0407
1项为增进教区现在和将来之最大利益,教区主教、助理主教以及403条2项所言之辅理主教,应在较重大的事上彼此商议。
2项-教区主教在审量较重大之事务时,特别是牧灵性质之事,请优先询问辅理主教。
3项-助理主教及辅理主教,既被召分担教主教的辛劳,应在尽其职务时,与之同心合力进行之。
0408
1项-助理主教及辅理主教,如无正当阻碍,几时教区主教要求,就该举行教区主教应作的一切主教大礼和其它典礼。
2项-助理主教或辅理主教,能执行之主教权利及主教任务,教区主教勿经常委托他人。
0409
1项-主教席位出缺时,助理主教如已依法就职,立即成为所任职教区主教。
2项-主教席位出缺时,除主管当局另有规定外,在新主教尚未就职前,辅理主教只保留主教在位时,副主教或主教代表所享有的一切职权及代行权;如他未被指定为教区署理,则应在管理教区的教区署理权下,执行由法律所给予的权力。
0410
助理主教及辅理主教一如教区主教有责任住在教区内,除非在教区外尽某项职务,或为度假,但假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只可短暂地离开教区。
0411
助理主教及辅理主教的辞职,应依401条及402条2项规定办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