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是由家政公司赔偿责任,不是由东家赔偿,除非东家对保姆的摔伤有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扩展资料:
雇佣法律关系有以下主要特征:
(1)雇佣法律关系是雇佣人与雇工之间依口头或书面的雇佣合同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2)雇佣法律关系是由雇工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的劳务法律关系;
(3)雇佣法律关系是雇工以自身的技能为雇佣人完成劳务而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雇工为雇佣人提供的是劳务,这是雇佣法律关系的最显著的特征;
(4)在雇工提供劳务的过程中,雇工必须接受雇佣人的指示、监督,这是雇佣法律关系的另一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显著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的解释。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