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立有公证遗嘱的,再立公证遗嘱时,应由遗嘱人本人到原公证处提出申请,并且要先撤销原公证遗嘱。撤销原公证遗嘱时应当提供原遗嘱公证书。没有原遗嘱公证书的,公证处一般不会受理。
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的程序,依法对立遗嘱人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申请办理遗嘱公证通常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2、受益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权属凭证(如:房屋所有权证、存折等);
4、立遗嘱人的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5、立遗嘱人本人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
6、公证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遗嘱公证的办理条件如下:
1、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维意识能力或语言表达能力,能够清楚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自己真实意愿的表达,不存在遗嘱人受胁迫、欺骗的情况,遗嘱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没有法律效力。
3、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遗嘱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不能与之相抵触。
4、遗嘱人处分的财产必须是其个人合法财产。
遗嘱人的财产涉及到夫妻共有或者家庭共有的,遗嘱人只能处分属于自己份额的个人财产,处分超出个人份额的遗嘱内容部分,该部分内容无效。
5、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