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官可否异地安置?2009年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安置,合肥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临近2009年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安置,许多即将或已退役的士兵来电来信,询问2009年有关安置、优抚方面的问题。这些士兵平时对相关政策了解得比较有限,对退役安置等有关切身利益的问题极为关注。为此,记者走访了合肥市民政局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处,对一些比较有代表性的问题进行了了解。
程女士问:我是合肥人,现在在合肥有工作有房,而丈夫是滁州人,农村户口,跟我结婚两年多了,现在是二级士官,准备今年底退役,是否可以安置到合肥就业?农村籍士兵在退伍安置方面有什么优待?如果农村籍士兵退伍后想到城市找工作,能否享受优待?
答:农村退役士兵按照“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不符合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作为复员和转业安置的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对于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服现役满10年做转业安置的,可选择由当地政府安排工作,也可选择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后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自谋职业。
而程女士丈夫的情况目前来说并不符合异地安置规定,《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复员和转业安置的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安置,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且是三级士官,可以异地安置。
还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国家或者军队建设需要的;二、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
王先生问:退役后养老保险如何办理?在部队的养老保险能否算入地方的养老保险年限?
答:退出现役士兵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在城镇安置就业的,按照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退役士兵在城镇安置就业后,其军龄可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对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接续手续,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刘先生问:曾在部队立功受奖的战士,在退役后能在哪些方面享受优待?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规政策在这方面都有明确规定。比如,农村义务兵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可以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一期、二期士官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可以做转业安置;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荣立三等功以上的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在报考成人高等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时,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享受加分优惠。此外,各地也根据当地情况给予不同的优待,有的在档案考核时,根据立功受奖情况区别对待,有的在计算自谋职业补助金时也高于一般退役士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