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
根据国务院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通知明确的范围,信息采集对象为市范围内的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服务管理的所有相关人员。
采集对象具体包括:市内退役军官、退役士兵、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老复员军人、无军籍离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烈士遗属(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享受国家抚恤的伤残民兵民工。
采集内容:包括各类对象的个人基本信息、生活状况、享受待遇、近期照片等主要信息,涵盖户籍、救助、社保、医保、住房、抚恤优待、服役及安置情况、主要诉求等多项信息,全面反映各类对象的综合情况。
采集方式:以采集对象自主申报、集中采集、数据横向共享、交叉比对、上门核实等方式进行,落实分级负责、属地落实的采集工作原则。采集数据不作为对象享受待遇的依据。各类对象所享受的待遇以现有待遇体系中相应数据为准。
详细的采集对象、内容、方式和要求,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方案〉》(退役军人部发〔2018〕31号)、《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第一阶段工作实施细则〉》(退役军人部发〔2018〕34号)执行。
采集填报时间:2018年12月15日前。
扩展资料:
登记时,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及退役(专业)证(或能证明其身份的其他退役、转移档案资料等);优抚对象提供相关证明证件。
现役军人家属携带证件:身份证、户口本、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出生证等)、现役军人士兵证或军官证等。
对于相关证件遗失的采集对象,可由熟悉情况的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出具相关材料,也可通过个人档案里的相关材料进行证明。确无任何证明材料的,应由个人出具相关服役情况说明,先采集相关信息,待查实后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