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与合同主体不符怎么办?

2020-10-29 财经 520阅读

1、补救方案:

(1)、从发票来处理,开具对应发票的红字发票

(2)、从合同来处理:调整合同主体与发票流一致

2、据理力争方案: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所以运输发票可以由承运方开具给委托方。

扩展资料:

一、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4、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参考资料来源:

国税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税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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