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性质主要体现为市民社会法、私法和权利法,它的特点是一事物区别他事物的根本属性。
市民社会法、私法和权利法是民法的主要性质体现。调整法律地位平等者之间的关系是民法本质属性所在,是民法体系的逻辑起点。研究民法性质对于把握民法基本理念、推动民事立法和司法完善均有裨益。
民法性质的具体表现形式
1、民法为市民社会法。法律作为行为规范一般都是以人与人之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通过对人的行为调整,以达规制人的行为之目的。但当出现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区分后,人在群体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就不同了,这也就产生了法律对人在不同情形下的不同要求。
2、民法属私法。法律区分为公法与私法,是自罗马法以来西方法律史上源远流长的分类,但分类标准众说纷纭,且各说均有利弊。目前,特别法规说(即国家或机关以公权力主体地位作为法律关系主体所适用的法律是公法,对任何人皆可适用的法律是私法)旨在克服其他各说不足已渐受重视。
3、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是权利的宣言书,民法学就是权利之学,将民法称为权利法似乎不言而喻,这也许是多数学者在论述民法性质中未提及此点特性的原因所在。
扩展资料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以下几类:
1、物。其中包括金钱和有价证券。
2、其他财产。财产在民法上是一个多含义的概念,有时专指物,有时指物和财产 权利,有时指物以及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这里的财产是指物以外的财产。
3、行为。行为是指人的工作和服务。如保管物品的保管行为,演出服务等。
4、知识产品。知识产品是智力劳动所创造出的成果,如商标、专利、技术秘密、发现等。
5、人身利益。人身利益是指人格和身份所体现的非物质利益。
6、其他。能够满足人们物质和精神利益需要的其他财富,如信息等也可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法性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法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