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员工是什么意思

2020-10-20 综合 265阅读

离退员工是离休员工和退休员工的合称。关于离退员工的定义及条件如下:

定义

  1. 离休员工: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符合离职休养制度的人员;

  2. 退休员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符合退休标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义务,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所需条件

  • 离休员工(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人员;

  2. 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3. 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有参加革命工作,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含包干制)的,或既享受过供给制待遇、又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4. 建国前是解放区机关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以及1948年底以前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提拔为干部的人员;

  5.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建国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提拔为脱产干部、享受供给制待遇的,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当干部(含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必须长于当工人的时间;不属于因犯错误、受处分而安排当工人的;

  6.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因工作需要由上级主管部门调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包括军队转业干部);

  7. 1948年底以前在根据地、解放区入党的农村党员,建国前被提拔为享受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8. 在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以前,加入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包括三民主义同志联合会、中国国民党民主促进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等民主党派的成员,一直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革命工作的人员;

  9. 抗日战争时期,在根据地、解放区加入中国共产党,1953年底以前提拔为脱产干部,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人员;

  10. 按中央组织部组通字[1986]8号文件规定,将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改为建国前的半脱产乡干部;

  11. 建国前来我国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一直在我国从事革命和建设事业,符合干部离休条件的外国籍干部。

  • 退休员工:

  1. 年龄:一般情况下,退休年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女性工人年满50周岁;

  2. 工龄:工作时间满10年的才符合退休条件,对于操作岗位上的劳动者应为连续工龄;

  3. 身体条件:经过与医院证明,操作岗位上的劳动者除由医院证明外,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凡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参加工作年满10年或连续工龄满10年的,均可提前退休;

  4. 工残条件:因工致残,经过与医院证明,操作岗位上的劳动者除由医院证明外,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不受年龄、参加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的限制,可以提前办理退休;

  5. 工务条件:操作岗位上的劳动者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以提前退休;

  6. 职称条件: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于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少数高级专家,征得本人同意和经任免机关批准,其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最长不超过65周岁;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最长不超过70周岁;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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