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确定性
对于一个给定的集合,集合中的元素是确定的,任何一个对象或者是或者不是这个给定的集合的元素。
例:“大于1的实数”可以构成一个集合
2、互异性
任何一个给定的集合中,任何两个元素都是不同的对象,相同的对象归入一个集合时,仅算一个元素。
3、无序性
集合中的元素是平等的,没有先后顺序。因此判定两个集合是否相同,只需要比较他们的元素是否一样,不需考察排列顺序是否一样。如:{a,b,c}={a,c,b}
4、逻辑性
集合的三个特性使集合本身具有了确定性和整体性。
5、完备性
符合条件的元素均在集合中。
如:所有大于0且小于1的实数都在集合(0,1)中。
6、纯粹性
集合中的所有元素均符合条件。
如:集合(0,1)中的所有元素为均大于0且小于1的实数。
扩展资料:
一、元素和集合的关系
元素a与一个给定的集合A只有两种可能:
1、a属于集合A,表述为a是集合A的元素,记作a∈A。
2、a不属于集合A,表述为a不是集合A的元素,记作a∉A。
二、集合地位
集合在数学领域具有无可比拟的特殊重要性。集合论的基础是由德国数学家康托尔在19世纪70年代奠定的,经过一大批科学家半个世纪的努力,到20世纪20年代已确立了其在现代数学理论体系中的基础地位,可以说,现代数学各个分支的几乎所有成果都构筑在严格的集合理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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