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汽车客运站工作职责(试行)
(1998年3月25日省交通厅浙交〔1998〕10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客运站经营行为,保障旅客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交通部有关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职责。
第二条 本工作职责适用于本省境内的等级汽车客运站。其它客运站、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汽车客运站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服从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接受检查监督和指导,提供有关站务工作资料。
第四条 汽车客运站要遵循“旅客至上、服务第一”的宗旨,为旅客和进站经营业户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的服务。做到制度健全、经营文明、服务公平、收费合理,实现车进站、人归点、站管车的管理目标。
第五条 汽车客运站要建立经营管理监督制度,接受由运政管理机构聘请的进站经营业户代表、旅客代表对客运站工作的定期监督评议。
第六条 汽车客运站必须悬挂站名和站级标志牌。
第二章 班车安排
第七条 班车接纳
经运政管理机构审批的客运班车,汽车客运站方可接纳。其程序如下:
一、进站经营业户凭线路审批表到当地运政机构报到,运政机构签发进站通知书,核定发车时间。
二、经营业户凭进站通知书会同客运站填报《浙江省公路客运班车票价审核表》(附表1,以下简称核价表)、签订《浙江省公路客运车辆进站协议》(附表2,以下简称进站协议)。
三、经营业户凭核价表、进站协议等有关材料到运政管理机构领取线路标志牌和核准证后,再到客运站办理运价、票证等手续。
四、客运站向社会发布班车新增或调整的有关信息。
第八条 班时核定
一、班车时刻确定原则:
1 方便旅客,公平公正;
2 与旅客流向、流量、流时相一致;
3 与其他交通工具的到、发时间相衔接;
4 干支线班次相配合,班次与车型、车型与道路条件相适应;
5 一轮发出的班次数与车位数相协调,两轮班次的间隔时间,与站务作业所需时间相接近;
6 班车从车籍地始发;
7 班车到达后、返回前需留有足够时间用于车辆清洗、站务作业等准备工作,相同线路先到班车先返回。
二、班车时刻确定和调整
当地运政机构根据经营业户申请,按照班车时刻确定原则,召集客运站和有关班车经营单位听取意见后核定发车时间。
经营业户对核定或调整的班时有不同意见,可在核定后15天内向上级运政机构提出复议申请,由上级运政机构复议裁决。
三、线路走向和途中售票点
客运站按照核准的核价表中确定的线路走向和售票站点执行,如因为新建公路开通或路况改善等情况需调整线路走向和途中售票点,需重新填报核定“核价表”
第九条 遇到节假日出现的突发客流,客运站可凭有效手续组织加班,并向运政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条 〖CM(13)一级汽车客运站发车作业时〖CM〗〗间区域原则上为4∶00至22∶00,二级及以下客运站的发车作业时间区域为4∶00至19∶00。
第三章 运价单证管理
第十一条 运价管理
汽车客运站应配备经培训取得上岗证的运价管理员,负责票价的核算和调整,并对进站营运车辆的运价进行监督检查。
一、票价核定
进站经营业户领取核价表后,送达客运站核算票价,签订进站收费协议,报经运政管理机构审批同意后执行。
外省籍对开班车执行我省相同车型班线的运价,无相同车型路线的由客运站填报核价表,按规定程序核定后执行。
二、票价调整
接到上级有关运价、站务收费、通行费、营运里程调整等文件通知后,汽车客运站应对相关客运班线运价进行重新计算,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票价调整,同时更新对外公布的票价表。
三、运价检查
客运站应严格按规定执行运价,严禁擅自涨、降票价或代收各种费用,要定期核对车型,对班车经营者运价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单证管理
客运站管理使用的单证包括微机客票、固定客票、行包票和行车路单等单证,汽车客运站设票证管理员,负责单证日常的印刷、领发、核销工作。
一、单证印刷
1 微机客票、公路固定客票、行车路单的印刷,由客运站填报“运输单证印刷申请表”(见附表4),向当地运政机构申请同意后到指定印刷厂自行印刷;
2 其他单证由客运站自行印刷管理核销,每月将使用和核销情况报当地运政管理部门。
二、单证使用
微机客票、固定客票和行车路单使用对象是汽车客运站;补充客票使用对象是班线经营业户。
第四章 安全生产
第十三条 安全管理
一、汽车客运站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设立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作好客运站内部各项安全治安消防管理工作,保障客运站、进站车辆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
二、建立进站营运车辆安全检查(门检)制度,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做到制度健全,责任落实,并做到出站班车旅客不超载,行包装载符合规定。
三、汽车客运站要加强乘车安全宣传教育,严格查堵危险品,做好旅客行包和携带物品的危险品检查登记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商务事故、纠纷管理
客运站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处理运输商务事故,出现商务纠纷时应报告运政机构,接受调解。
第五章 站务作业
第十五条 客运站应根据班车发车、到站的实际需求确定各工作岗位的作业服务时间,其中早班车发车前30分钟和末班车发车前售票、发车检票、门检等岗位服务必须到位有效。
第十六条 汽车客运站应经常对进出客运站的客源情况进行分析,提供旅客流向、流量、流时的动态情况和班线实载率证明,每半年度向当地运政机构提出增减班次建议,在客运线路年审前向运政管理机构报告班车年度开停情况,为行业管理和企业经营提供基础资料。
一级客运站应实现微机售票网络与行业管理部门的微机运政网络联网。
第十七条 汽车客运站必须加强对站容、车容、仪容的管理,为旅客提供舒适的候车环境和乘车条件。
一、保持客运站内外清洁卫生,各项服务标志醒目,候车室布置美观大方,图表、业务介绍简明清晰,设施设备完好、摆放整齐,商业柜台数量适度。
二、制定进站营运车辆车厢内外及卧具的卫生检查制度,对不符合标准的可要求强制清洗,有条件的客运站应开展营运车辆内外及卧具的清洗业务。
三、客运站工作人员上岗时要统一着装、衣帽整洁、佩戴服务证(牌)。
第十八条 售票职责
一、二级及以上客运站需逐步实现计算机售票,同时要采用电话订票、异地售票、上门送票等多种形式,方便旅客,做到售票准确、及时。
二、售票口外应公布班次时刻表和客票发售情况公告,做到购票秩序井然。
三、客运站应制定规章制度,确保公平公正售票,并接受社会及进站经营者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行包托运
一、严禁易燃、易爆危险品托运或行包中夹带托运。
二、行包受理按规定计价、计费,托运单填写齐全,字迹清晰。
三、行包的受理、保管、搬运、装卸应按作业程序依次进行,各环节、部位、工种相互衔接紧密,协作配合有序,责任分明,交接清楚无误;
四、行包装卸作业中轻搬、轻放,装载合理,确保完好无损;
五、行包应快速及时运达,原则上随客同行,如有困难,应事先向旅客交待运行日期、车次、到站交接手续,到达行包妥善保管,及时交付。
第二十条 候车服务
一、提供整洁、文明、优雅的候车环境,维护好候车秩序,管理好服务设施;
二、宣传旅客乘车须知及有关规定,做好危险品的检查工作。
三、耐心礼貌解答旅客提出的问题,及时提供班车运行信息,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旅客要有专人服务,做到优先购票、优先检票、优先上车。
四、方便旅客出行,提供医疗、开水、饮食、食品供应等相关延伸服务。
第二十一条 现场组织
客运站各生产环节必须围绕班车正班准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值班调度员要根据运行作业计划,落实好次日当班车辆与司乘人员。
二、客运站要督促驾、乘车人员提前到站,做好发车前准备,确保营运班车车辆整洁,车况良好,设施完备。
三、值班站长要在现场,监督检查各环节工作,协调、指挥和处理站务工作及旅客、班车经营者投诉的服务质量问题,及时处理各类纠纷事件。
四、因气候变化、道路堵塞、班车停开或需绕道运行、因故脱班,客运站应及时公告,做好衔接工作,疏运旅客。
第六章 收费结算
第二十二条 客运站核定级别后,按规定收取费收。在收取或调整有关费收前必须书面通知进站业户并提供依据,对规定由进站业户自愿委托的服务项目,不得强制进站业户接受服务并收费。
第二十三条 汽车客运站为进站业户发售客票和受理托运行包,按规定收取代理费,同时按协议办理运费结算业务,客运站结算期最长不超过30天,对春运期间调集的运力在结算上应进一步提供方便。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根据本工作职责,汽车客运站应逐步完善管理工作制度及工作标准,确保各项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第二十五条 遇到抢险、救灾、春节运输等紧急情况时,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作好相关站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交通厅负责解释,各级运政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8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