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
2、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3、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扩展资料
参保人员的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填写《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
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会医疗保险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