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收)字[1999]第039号)各区(县)物价局,司法局,公证处: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公证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1997]814号)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凡在北京地区的公证处均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不得提高收费标准,不得随意减免公证收费。
二、各公证处要公开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公证处持本通知到市、区(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后方可收费。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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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一) 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80元。
(二) 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500元。
(三) 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400元。
(四) 办理证据保全
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200元;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800元;
3、对物的保全
(1) 不动产保全,每件收费1000元;
(2) 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费400元。
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1000元
(五) 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一) 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二) 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1、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2、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如:文书的副本、节本、译本、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及法律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等,每件收费80元。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北京市方正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