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我们先看一下消费税连续扣除的相关规定:
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
根据上述两条,我们来分析:
某汽车厂将从配件供应商处购买的轮胎用于生产整车,从配件供应商处购买,汽车厂作为最终消费税的承担者,虽然将来汽车也是消费税,但消费税的载体已经产生变化。所以,可以将轮胎已缴纳的消费税扣除,是错的,因为消费税连续扣除标准是自产或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某汽车厂将从配件供应商处购买的轮胎用于生产整车这一点明显不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