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法院被取消了。
从1987年3月20日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审判工作改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监督;铁路运输检察分院的工作改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领导。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铁路运输检察分院管辖、办理的一审案件的上诉、抗诉改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受理。
铁路法、检干部的管理、任免执行新的办法(办法另行通知)。铁路运输基层法院、检察院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检察分院之间的业务关系不变。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交通运输审判庭,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铁路运输检察厅,分别对铁路运输法、检两院进行业务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