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承包方式中,承包方应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而不是某一个家庭成员。承包耕地和草地的农户家庭成员中一人或者几人死亡,作为承包方的该农户家庭并未消失,故承包土地由该农户家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并不发生流转;承包耕地和草地的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该承包方的主体即消亡,因承包的土地是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不是该农户的个人财产,故应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收回,不能发生继承,更不能作为该农户家庭成员的遗产来处理。
家庭承包方式中的林地承包,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承包,因投资期限长,收益期间长,为了保护承包方的利益,提高承包方的积极性,进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性,当林地承包人以及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继承人享有的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权利,并非继承法意义上的继承权。
提示:当承包人死亡,继承人虽然对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以及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不享有继承的权利,但对于被继承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是有权继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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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传承专家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