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
第九条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是指审计程序的目的(控制测试或实质性程序)和类型(检查、观察、询问、函证、重新计算、重新执行或分析程序)。
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评估的风险选择审计程序。
评估的风险越高,通过实质性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的要求越高。
第十一条在确定拟实施的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对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评估的理由,包括考虑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与披露的具体特征,以及被审计单位的控制。
第十二条如果在执行审计程序时利用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生成的信息,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获取审计证据。
二、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时间
第十三条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时间是指何时实施审计程序,或审计证据适用的期间或时点。
第十四条在确定何时实施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事项:
(一)控制环境;
(二)何时能得到相关信息;
(三)错报风险的性质与重大性;
(四)与审计证据相关的期间或时点。
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可在期中或期末实施控制测试或实质性程序。
当重大错报风险较高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期末或接近期末实施实质性程序,或采用不通知的方式,或在管理当局不可预见的时间实施审计程序。
如果在期末前实施控制测试或实质性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剩余时间获取额外的审计证据。
三、进一步审计程序的范围
第十六条进一步审计程序的范围是指实施某项审计程序的数量,如抽取的样本量或对某项控制活动的观察次数。
在确定审计程序的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重要性;
(二)评估的风险;
(三)计划取得的保证程度。
随着重大错报风险的增加,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扩大审计程序的范围。但是,只有当审计程序本身与特定风险相关时,扩大审计范围才是有效的。
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使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可以对电子化的交易和账户文档进行更广泛的测试,从主要电子文档中选取交易样本,或就某一特性对交易进行分类,或对总体而非样本进行测试。
第十八条注册会计师使用恰当的抽样方法通常可以得出有效结论。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注册会计师依据样本得出的结论与对总体实施同样的审计程序得出的结论可能不同,出现不可接受的风险:
(一)从总体中选择的样本量过小;
(二)选择的抽样方法对实现特定目标不适当;
(三)未对发现的例外进行恰当地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