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规约》共有十编,分别是:第一编法院的设立、第二编管辖权、可受理性和适用的法律、第三编刑法的一般原则、第四编法院的组成和行政管理、第五编调查和起诉、第六编审判、第七编刑罚、第八编上诉和改判、第九编国际合作和司法协助、第十编执行、第十一编缔约国大会、第十二编财务事项。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是于1998年7月17日在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罗马总部召开,由联合国设立国际刑事法院全权代表外交会议通过,于2002年7月1日生效的旨在保护国际人权、打击国际犯罪的刑事法律。
扩展资料:
在为建立一个常设国际法院以惩治犯有种族屠杀和其他严重国际罪的个人而进行了多年谈判之后,联合国大会于1998年6月在罗马召开了为期5周的外交大会,旨在最终拟定并通过一个有关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公约。
规约第126条规定规约将在批准国达到60个之后生效。2002年4月11日,10个国家在美国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的特殊仪式上同时批准了罗马规约,使批准国家数量达到要求。条约于2002年7月1日生效;国际刑事法院只能起诉在当日或该日期之后发生的罪行。
至2009年6月,已经有109个国家批准或加入罗马规约,其中包括所有南美洲国家、大部分欧洲国家和约一半的非洲国家。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