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反公司制度被开除,属于处罚性质,没有经济补偿;没有违反公司制度被开除,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需要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二倍的赔偿金。
2、无论何种性质的开除(严格讲属于解除劳动合同),都不存在交接问题。
3、正常提出离职后已满一个月,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况,无论公司同意与否,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解除。公司招人较晚,不是劳动者的责任,不能以未带好新人,以未完成交接为理由不出具离职证明等资料。否则,就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规定,需要承担第八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