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单位就是不批准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有规定,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属于自动离职,并没有说必须单位批准,可是这里有个问题就是,如果到时候单位不承认怎么办?建议你,可采用邮政特快专递EMS辞职申请,并且在快递详情单上注明所寄的文件名称为“辞职申请书”,同时保留盖有邮戳的快递单据。书面通知后超过30日,即使用人单位不批准,你仍可离职。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用人单位还需一次性结清劳动者的应得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补充一下,根据你的描述来看,用人单位经常拖欠工资,这个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里面的第二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而且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你这样的情况可以去劳动仲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