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到所在地的林业局野生动物保护站下属的森保站, 依法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办理程序:
(一)申请单位(个人)备齐上述材料,向所在地的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报材料经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厅窗口申报;
(三)驯养繁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经省林业厅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国家林业局批准并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经省林业厅批准,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银行收费窗口缴纳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工本费;
(四)申请人持交费凭据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厅窗口领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扩展资料
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七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政策和法规,关心和支持野生动物保护事业;
(二) 用于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来源符合国家规定 ;
(三)接受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建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档案和统计制度;
(五)按有关规定出售、利用其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第八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进行驯养繁殖活动。需要变更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应当比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在2个月内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需要终止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活动的,应当在2个月内向原批准机关办理终止手续,并交回原《驯养繁殖许可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