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中小企业,大企业的规模是如何判定的?

2022-03-10 财经 576阅读
  人数还有投资金额等等
  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该法在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同年2月19日,国家改革和发展委员会正式出台了中小企业划分标准,针对不同行业的不同特点,以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作为划分标准。  行业的差异性对小企业的划分标准也带来很大的不同。对于工业企业(通常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及建筑业,有资产总额的要求,对于零售业、批发业、交通运输、邮政、住宿等其它行业,并没有资产额的要求。  工业,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   建筑业,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下。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  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交通运输业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  住宿和餐饮业,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8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
  我国目前对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为2003年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研究制订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订大中小型企业的统计分类。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精神,原国家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于2003年2月19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对主要行业的中小企业的标准作出了明确的界定。该标准是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的。按照《通知》的规定,不同行业的中小企业应该按照以下标准认定:
  工业,中小型企业
  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建筑业,中小型企业
  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6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中小型企业
  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5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批发业中小型企业
  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交通运输业中小型企业
  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5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邮政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1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住宿和餐饮业,中小型企业
  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8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国外很多国家都有全国国统一的税务意义上的大企业标准,我国暂时还没有。国外认定大企业的指标主要有销售收入、营业总额、资产总额、职工人数、注册资本等。如澳大利亚的标准为年营业额大于2.5亿美元的经济集团和单个实体,美国标准为资产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欧盟标准为销售收入5000万欧元以上或资产总额1000万欧元以上的企业,等等。  在我国,无论大企业自身的发展程度还是税务机关的管理水平都和上述国家有一定差距,加之我国大企业的情况比较复杂,要在短期内比较有把握地制定全国统一的大企业标准的确是不现实的。不过,国家税务总局已经选定了首批45家大型企业作为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的大企业。在确定这45家定点联系企业时,国家税务总局为了方便探索大企业税收管理改革的思路,考虑的因素较多,除纳税额外,还有营业总额,所有制形式(国有、私营)的代表性、资本构成(内资、外资)的代表性、行业代表性、经营模式代表性等。
声明:你问我答网所有作品(图文、音视频)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fangmu666102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