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三类情形的小企业不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
(1)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2)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3)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
根据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政部[2011]17号)可知,新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标准的企业。
(1)不承担社会公众责任。新准则所称承担社会公众责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企业的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 如上市公司和发行企业债的非上市企业、准备上市的公司和准备发行企业债的非上市企业;二是受托持有和管理财务资源的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如非上市金融机构、具有金融性质的基金等其他企业(或主体)。
(2)经营规模较小。新准则所称经营规模较小,指符合国务院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规定的小企业标准或微型企业标准。
(3)既不是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