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劳务派遣用工社会保险参保地问题,现行法律法规(即使是2011年7月1日即将实行的社会保险法)无明确规定,只能使用一般参保规定。根据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规定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96号)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在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经批准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的用人单位除外),单位所在地是指单位领取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中载明的地址或住所地。单位所在地与生产经营.分离,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在单位生产经营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但该选择权首先在用人单位,即社会保险部门不能强制用人单位在经营地参保,所以,劳务派遣公司不是必须在工作地为该职工参保。
不过《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可见,由哪一方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是由劳务派遣公司和实际用工单位协商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