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临时工辞工要提前几天

2023-06-05 综合 36阅读

1、目前施行的劳动法中并不存在“临时工”的概念,建立劳动关系的双方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目前应当称为“劳动合同制度下的合同工”;

2、正式员工,按照法律规定,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

3、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桥尘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扩展资料:

别让“临时工”再“背黑锅”

临时工制模消世度打破了传统用工制度的固定化、长期化模式,增加了雇佣关系灵活度;按需聘用有利于避免劳动力浪费、减少不必要的编制,促进人力资源优化配置。

但是,因政策把握不准、执法水平不高、业务能力不精等问题导致工作违规屡见不鲜、暴力执法层出不穷,相关部门敷衍塞责、推诿扯皮,让临时工替人“背黑锅”,因此饱受诟病和吐槽。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政府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要认真对待,切实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规范录用程序。让聘用师出有名,摆脱“名不正则言不顺”的尴尬局面。招聘临时工,应当明确公开招聘、劳务派遣或者人事代管等方式;应当具备与招聘职位对等的道德素质、文化素质、身体素质、业务素质等履职能力。

完善监管体制。“管理就是决策”,用人更要管人,强化岗前培训,将培训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通过建立健全岗位责任、教育培训、考核考勤、档案管理和保密管理等制度,加强临时工日常管理、监督和指导。通过公示名单、佩戴标识、持证上岗促使聘用人员在其位谋其政,在阳光下履职尽责,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探索激励机制。“赏罚分明”,对临时聘用人员,通过发挥绩效工资“经济杠杆”作用,调动工作积极性、增强工作责任心。对努力工作、积极表现的可获取更高的报酬;对消极怠工,违法违规的,旦肢须减少报酬并承担责任。通过严格的绩效考核标准约束不良行为,促使其不断提高职业技能,规范执法辅助行为。

严肃法律后果。法是社会文明的指路牌,律是抑恶扬善的上方剑。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辅助人员不具有独立的执法资格,履行职责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聘用单位的行政执法机关承担。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以严厉的问责,倒逼各单位增强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和教育,提高其素质,杜绝履职缺位、错位、越位现象的发生。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劳动合同法

参考资料:人民网-别让“临时工”再“背黑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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