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低保的残疾人是可以缴纳养老保险的,家庭困难的群众在缴纳养老保险时政府会根据其情况会代缴部分或全部的养老保险费。
以上海为例,根据《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第八条 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区政府对本辖区户籍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按照每年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1700元、2300元、3300元、4300元、5300元缴费标准,对应的缴费补贴标准为每年200元、250元、300元、350元、400元、450元、525元、575元、625元、675元。
区政府为本辖区户籍的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的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费标准按照每年1100元确定。其中,个人按照缴费标准的5%缴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缴600元,其余部分由区财政代缴。重度残疾人中领取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人员,个人不缴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缴600元,区财政代缴500元。具体办法,由市残联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扩展资料:
《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第十一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且未领取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办法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不足年份应当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当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