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度残疾人低保政策

2022-04-05 社会 274阅读
不同地区有不同的政策,下边是关于最低生活保障或重残补贴一则新闻现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没有考虑到残疾人的特殊情况,对长期无业,甚至日常生活需要他人照料从而影响其他家庭成员收入的残疾人及其家庭,在享受低保的条件上与其他家庭相同,均按家庭人均收入确定,对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庭,保障标准也同其他家庭相同。很多成年残疾人无法建立自己的家庭,只能与父母或兄弟姐妹同住,靠年迈的父母的退休金或无法定扶养义务的兄弟姐妹生活,享受不到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以来,有关部门和各地都在积极探索,根据残疾人的特殊情况对残疾人予以倾斜。2004年10月17日,国务院转发民政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可按照分类救助的原则,适当提高重度残疾、一户多残等特困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水平。”多年来,民政部推进“分类施保”政策,对特殊困难群众,包括残疾人,提高低保标准和补差金额。各地陆续出台的对残疾人特殊优惠的政策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对重度无业残疾人,不管其家庭人均收入状况,其本人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重残补贴。如上海、北京、福建、杭州市等。二是对残疾人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如山西、甘肃、北京、江苏、大连、黄冈、麻城、宝鸡等,上浮幅度从10%到30%不等。三是残疾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一定数额。如杭州、黄山、富阳、武汉、青海省海西州等,每人每月增加30元到200元不等。许多国家对不能通过就业获得收入的所有残疾人给予残疾补贴,有的还对已就业的残疾人发放残疾补贴。我国香港地区也按照残疾人的残疾程度不同,发给“普通伤残津贴”、“高额伤残津贴”或“伤残补助金”。考虑到残疾人的特殊困难,残疾人保障法应当规定“无业成年重度残疾人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无业成年重度残疾人给予生活补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工委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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