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您在哪个地区哦,空置房缴纳物业管理费每个地区有不一样的规定,例如:
陕西
根据陕西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修改《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九条内容的通知(陕价经发〔2007〕174号)
根据广大业主反映和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的实际,经研究,现将省物价局、建设厅2004年6月下发的《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陕价费发〔2004〕72号)第十九条进行修改,将原条款中规定“业主购买房屋后从未入住的或入住后不使用期连续超过六个月的房屋,经物业管理企业登记确认后,从第七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用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的内容,修改为“业主购买房屋后从未入住,从第一个月开始,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其物业服务费用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入住后(含房屋装修),不使用期连续超过六个月的房屋,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从第七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用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
海南:由业主全额交纳;
根据201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付给业主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物业依法交付业主后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全额交纳;但建设单位在出售物业时向业主承诺赠送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承诺赠送的费用交纳。
武汉:按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承担物业服务费用
根据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九号)《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房屋交付使用前(含当月)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但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由业主按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承担物业服务费用。
房屋通过竣工验收达到交付条件,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并办理完相应手续的,即为交付;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后一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交付。
请参考物业管理法律法规:http://www.gywygl.com/PMDict/PMDictShow.aspx?QuestionsID=459&ClassID=549
甘肃:缴纳比例为收费标准的70%
根据 2010年9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规定:
建设单位未售出的及业主购房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应当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缴纳比例为收费标准的70%,但不得因此而增加其他业主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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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参考物业管理法律法规:http://www.gywygl.com/5/1208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