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有四大基本原则,其中第一条就是“最大诚信原则”,这两个案例都是违反了这一原则。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间具有“最大诚信”。
最大诚信原则包括三项内容: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先说保证。保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在保险期限内的特定事项作为或不作为向保险人所做的担保或承诺,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案例(一)中,珠宝商行承诺店内24小时有人值班,事实上已经做出了保险意义上的保证。而事实上案发当天保安离岗外出,珠宝商行违背了自己的保证,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公司因此拒赔是合理合法的。
再说告知。告知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对已知和应知的与保险标的及其风险程度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项如实向保险人所做的口头或书面陈述。“投保人及家庭成员是否有过犯罪记录”这是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和以何种条件承保的重要事项,而投保人向保险公司隐瞒了“长子曾经有过两次偷窃财物的犯罪行为”的事实,没有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也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