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本案中投保人为赵某,被保险人为田某,受益人经被保险人同意指定为赵某,保险合同有效。
本案中属于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案例,推定赵某先死亡。
根据本款第二条,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案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田某之子,由其100%继承此笔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