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在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保证党对政府的领导1949年11月中共中央提出了什么决定

2020-04-17 综合 949阅读
党对政权的领导是通过党委会制度和党组制度实现的。1949年11月,中央政治局通过《关于在中央人民政府内组织中国共产党党委会的决定》,规定在中央人民政府党委会下,按照党员人数及工作部门的性质,暂分设六个分党委; 并在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院、委、部、会、署、厅、司、局、处等组织党的总部和支部。其职能,主要是依据中央人民政府的政策和决议,保证行政任务的完成、组织党员学习与党员教育等。同月9日,中共中央又作出《关于在中央人民政府内建立中国共产党党组的决定》,要求在中央人民政府中担任负责工作的共产党员组成党组,以在政府工作中贯彻党的政治路线及各项政策。据此,成立了政务院党组、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署联合党组。政务院党组又分为三层组织,即政务院党组干事会、各委分党组干事会和各部党组小组,党组干事会统一领导各党组的经常性工作。政务院党组与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署联合党组之间,无领导关系,均分别直属于中央政治局领导。党组的主要任务是在党员和党外人士中贯彻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它必须保证执行中共中央一切有关政府工作的决定。 1951年11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在人民政府内建立党组和组织党委会的决定》,将政府系统内的党委会和党组制度由中央扩大到地方。
上述决定将政府中党的领导系统分为“党委”和“党组”,党委主要负责政府机关中党员的教育管理等工作,直接受中共中央组织部领导;党组则是政府中党的领导机构,政府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通过党组系统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在政治上,政府党委会受党组领导;在中央,党中央对中央人民政府的领导,主要是通过“政务院党组干事会”进行。各级政府系统内党委会和党组的建立,是中国共产党在全国范围内对政府领导走向制度化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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