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云政发[2007]77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维护和有效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7年起在全省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重要意义
农村低保制度是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困难群众,按照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是对农村特困群众救济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是解决农村特困群众基本生活问题的长效机制,也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省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具体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也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举措,对于统筹全省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重要意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农村低保工作全面推进。
二、科学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
农村低保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农村人口。农村人口与城镇人口混合家庭中已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不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农村低保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确定的绝对贫困标准和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各地要遵循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生产自救的方针,制定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切实可行的保障标准。县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扶贫、教育、物价、统计等部门,按照当地维持农村困难群众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燃料等基本生活的需要,并适度考虑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的费用,科学制定保障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州、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各地所确定的保障标准不得低于国家确定的农村绝对贫困标准,并根据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三、准确核实农村家庭收入
农村家庭收入是指所有家庭成员全年农副业生产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获纯收入的总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奖励、荣誉津贴、抚恤补助、优待金、在校生获得的生活津贴和困难补助等不计入家庭收入。具体的家庭收入核算办法由省民政厅、财政厅另行制定。
各地要立足农村生产经营活动实际,把家庭收入核算与群众评议结合起来,根据当地保障标准和审核评议情况,采取简便易行的方法,实事求是地确定实际救助水平,确保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
四、严格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农村低保实行属地管理,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或由村民小组提名报村委会;经村委会核实并进行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张榜公示;公示后无重大异议的,由村委会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经所在村委会再次张榜公示确认无重大异议的,发给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的《云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要书面说明理由。农村低保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审核一次。县级民政部门要逐户登记保障对象情况,实行信息化管理,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的同时,逐级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五、认真落实保障资金
农村低保资金坚持分级负担、多方筹措的原则。省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专项救助资金、争取中央支持等方式筹集资金,根据各地救助工作实际并综合考虑各州、市的贫困人口数、贫困人口的贫困程度、财政困难程度以及边境、人口较少民族和藏区特殊情况等因素,对各州、市给予适当补助。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多渠道筹集农村低保资金的机制,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捐赠和资助,所捐助的资金全额纳入同级预算管理,专项用于补助和改善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各州、市要综合分析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农村绝对贫困人口比重、财政能力、农民人均消费支出、贫困状况等多种因素,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资金分担方案。
六、规范保障资金发放
农村低保资金实行差额补助,具体补差标准按照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和农村低保对象家庭实际收入核定。各地要严格按照动态管理、分类施保的要求,根据农村低保对象的不同情况实施保障。
农村低保资金统一从2007年1月开始发放。今年暂按季度发放,从2008年起实行按月发放。要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发放方式,逐步推行社会化发放。有条件的地方,由财政部门纳入“一折通”进行发放。县级民政部门要将保障资金使用情况按季度汇总后逐级报送省民政厅,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同时,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农村低保对象的数量和实际救助水平,于当年11月份提出下年度农村低保资金预算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
七、加强保障资金的监督管理
县级农村低保资金要纳入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县级财政部门要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农村低保资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县级民政部门也要设立相应专账,用于办理资金支付和发放业务。农村低保资金专账除支付保障金外,不得向其他渠道拨付款项,不得提取或列支管理费和工作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专账内的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使用,不得调剂和挪用。
八、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各地要高度重视农村低保工作,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力度,足额落实资金,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农村低保工作顺利开展。要适应开展农村低保工作的需要,结合深化农村综合改革,采取整合乡镇行政资源、安置撤并乡镇富余人员等多种办法,扩充基层管理人员,加强基层管理力量,提高基层管理水平,确保农村低保工作的落实。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责任意识,发挥部门优势,共同做好工作。民政部门作为农村低保工作的牵头和组织实施部门,要会同各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农村低保制度实施办法,建立和完善针对农村低保对象的优惠政策和配套措施,加强管理,规范程序,不断提高工作水平。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保障资金,制定农村低保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加强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和按时足额发放。教育、农业、卫生、扶贫、统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农村低保工作,切实保障农村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七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