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注销应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书(表)(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税务完税证明(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缴销公章证明(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5、债务清偿说明(原件1份);
6、《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一般-3个工作日办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