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建设情况
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以下简称国家地震救援队)成立于2001年4月27日,主要由有关部队、部分地震技术专家、急救医疗专家和警犬搜索专家(70~80人)组成,总人数为230人左右。设总队长1名、副总队长3名,下设三个支队,每个支队均可独立完成救援任务,由指挥部、搜索、救助、技术支持和急救医疗五个部分组成,约75人。每个支队的组成和人员分工如下:
支队指挥部:设支队长1人,副支队长1人,通信保障人员2人,共4人。
搜索组:设正副组长各1人,救援小组长4人(分4个搜索小组),搜索队员12人,警犬专家4人,共22人。
救援组:设正副组长各1人,救援小组长5人(分5个搜索小组),救援队员25人,共32人。
技术组:设正副组长各1人,通讯员2人,危险品专家、地震专家、工程专家、后勤专家各2人,共12人。
急救医疗组:设组长1人,医疗人员4人,共5人。
2003年2月24日新疆巴楚—伽师地震援救是中国国际救援队成立以来首次出征。阿尔及利亚地震救援,是中国国际救援队首次参加的国际地震灾害救援行动。中国国际救援队还参加过新疆昭苏地震、伊朗地震、印尼地震海啸救援,经过多次实战考验的中国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正在成为一支训练有素、经验丰富的救援队伍。
二、黑龙江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由哈尔滨市消防特勤大队和黑龙江省地震局技术专家组成,成立于2003年3月,是一支专兼结合的队伍。其主要任务是,一旦发生破坏性地震,立即赶赴灾区实施紧急救援,在最短时间内抢救被埋压人员和重要物资,最大限度地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开展现场震情监测、震害调查一震后趋势判定工作,为政府提供决策依据。
三、辽宁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由省消防局沈阳消防特勤大队、部分地震技术人员、急救医疗人员、工程、危险品技术人员、通信技术人员等组成。分为地震专家组、通信保障组、医疗救护组3个组,搜索分队、救援分队、化救分队3个分队。救援队协调管理办公室设在省地震局,办公室主任由省地震局局长担任。救援队在地震灾害现场实施紧救援时,由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直接领导和指挥,平时日常管理受省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
四、天津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是一支以地震灾害紧急救援为主,兼顾其他特大型社会灾害紧急救援的骨干力量。该队伍以驻津武警部队为主体,由市应急办直接指挥的军民结合、平战结合的队伍。为解决建筑物倒塌后人员救护的困难局面,该队伍装备有探生、破拆、救生等特种救援设备并有较强的机动能力。
五、新疆自治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成立于2004年2月24日,以新疆消防总队乌鲁木齐市消防支队特勤大队为主体,由自治区抽调地震技术专家、工程结构专家、急救医疗专家和警犬搜救专家参与,组成搜索、救援、技术保障、急救医疗、信息收集和生活保障等分队(组)。配备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通讯指挥和救援装备,自组建之日起就展开系统训练,随时准备实施地震灾害救援。新疆救援队是我国地震灾害紧救援队伍中一支重要的新生力量,它的成立为完善全国地震灾害紧急救援体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六、四川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2003年12月11日,四川省第一支地震害紧急救援队在成都消防支队特勤大队2中队挂牌成立。队员主要由消防战士及地震专家组成,配备了搜索、破拆、救生、通信等现代化抢险救生器材。一旦哪里有地震发生,救援队将及时赶往抢险,对失踪和受伤人员实施紧急搜索及救助。此外,救援队还负责地震害现场灭火,参与处置由地地震灾害引起的化学事故,协助处置因地震灾害引发的重大电力事故等。
七、云南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2003年12月27日,一支由160人组成的云南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在昆明宣告成立。队员主要由驻滇集团军工兵团部分官兵和地震专家、工程结构专家、危险品识别专家、急救医疗专家、搜救犬训练员等人员组成。他们已经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严格训练,一旦发生重大灾情,救援队将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在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方面发挥主力军作用。
云南省地处印度洋板块和欧亚板块碰撞带东测,地震活动频繁,仅1970年以来,就发生6级以上地震28次,地震灾害已经成为制约云南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组建这样一支有力的救援队对于云南省来说具有重大的意义。2004年8月10日,云南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进行野外演练,不断提高地震救援作用,并为组建西南分队作好准备。
八、甘肃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2003年甘肃省连续发生了2起破坏性地震,给震区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巨大的破坏,他们的生命安全受到了严重的威胁。为提高中强破坏性地震应急救援能力,甘肃省政府决定组建省地震灾害救援队,以便在重大震情发生时能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实施紧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轻人员伤亡。
2003年11月,甘肃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由甘肃省地震局、武警甘肃总队联合组建,编制为100人,分设搜索组、救援组、技术组、医疗急救组。发生中等、严重和特大破坏性地震时,这支特殊的队伍迅速赶赴灾区,对被压埋人员实施紧急搜救。
九、我国其它灾害的救援力量
(一)矿山救护队
2002年6月29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为应对矿井灾害,我国较早成立了多支矿山救护队,专门执行此类灾害的救援工作。队伍的职责是:矿山救灾抢险、安全预防、检查监督、安全救护培训、仪器仪表维修和配件、瓦斯粉尘监测、技术指导、地面消防等。我国现有煤矿矿山救护队120余支,救护人员21000余人;矿山救护队实行军事化管理和队衔制,救护队员是井下一线特种作业人员,实行服役合同制。矿山救护队编制共有五级,分别是国家矿山救护总队、省市矿山救护支队、区域矿山救护大队、矿山救护中队、矿山救护小队。队伍的基本装备包括:个人防护用品(呼吸器、自救器等)、矿山救护车、通讯设备(大功率电台、救灾通讯系统)、灭火设备(惰性气体发生装置、高泡发生装置)、分析化验检测设备和装备工具等。
(二)消防救援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各级公安消防机关应当依据《消防法》。针对当地情况,制定火灾扑救预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增强扑救火灾的能力。各级、各地的救援力量大致有五种:
(1)公安消防队伍:是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共有10.5万人,这支部队主要担负消防监督和扑救火灾、抢险救援等任务,是同火灾作斗争的骨干力量。
(2)企事业专职消防队:全国约11万人,这支队伍主要负责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保卫工作,受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业务指导和调度指挥。
(3)地方民办消防队:全国约1.5万人,由县、镇、乡政府负责组建,是扑救初期火灾的一支重要力量。
(4)义务消防团队:由机关、企业、城镇街道等自行组建军的群众性消防组织,约1300万人,主要任务是防火宣传教育,自防自救和扑救初期火灾。
(5)志愿者消防队:消防工作的协调以公安部消防局为主,建设部、信息产业部、卫生部、气象局等部门参与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