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
《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非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遗嘱继承不成立。
受遗赠人不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即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任何人,甚至是国家、集体 。《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二者的区别:
1、主体不同:
遗嘱的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个人或是数人;
受遗赠人是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不限于公民)。
2、主体承担的义务不同:
遗嘱的继承人不仅有权继承遗产,而且还要负责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受遗赠人一般不需要承担清偿遗赠人债务的义务,但受遗赠人须在遗赠人的税款债务清偿后,才能接受遗赠的财产,如果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受遗赠人无权接受遗赠,但受遗赠人不负有清偿的责任。
3、取得遗产的方式不同:
遗嘱继承人可以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从而取得财产;
受遗赠人则一般不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是从遗嘱执行人或遗嘱继承人那里取得遗产。
4、作出接受表示的要求不同:
遗嘱继承人需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不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
受遗赠人应在指导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的表示,如不表示,视为放弃接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