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自定义:
1.直辖市:
直辖市属于省级行政单位,是直属中央政府管理的省级行政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共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特别行政区4种省级行政单位,其中,共有4个直辖市: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
2.省级市(副省级市)
副省级市是中国行政架构为副省级建制的省辖市,正式施行于1994年2月25日,其前身为计划单列市,其党政机关主要领导干部行政级别为省部级副职。
中国现有15座副省级市:广州、武汉、哈尔滨、沈阳、成都、南京、西安、长春、济南、杭州、大连、青岛、深圳、厦门、宁波。其中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是计划单列市,其它都是省会城市。
3.地级市
地级市,是中国行政区划之一,是中国的第二级地方行政区,属地级行政区,因其行政建制级别与地区相同,故称“地级市”。自1983年11月5日开始,在国家行政机构区划统计上作为行政区划术语固定下来,取代之前的“专级市”之称。
4.县级市
县级市,是中国行政区划之一。在中国,行政级别等同于市辖区、县等县级行政区。
二,区别在于:行政级别不同。
直辖市属第一级(省级)行政区;普通地级市和副省级市属第二级(地级)行政区;县级市属第三级(县级)行政区。截至2016年6月,中国共有直辖市4个,地级市293个,县级市366个。
我国实行的是四级行政体制:中央——省——市、县——乡镇。直辖市是作为省级行政单位,直属于中央管辖,直辖市是和省是同级行政单位。
直辖市[省级]>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地级市[地厅级]>县级市[县处级]
地位上来看:直辖市、省、自治区> 省会、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 地级市> 区、县级市、县>街道>镇、乡
归属上来看:直辖市、省、自治区>省会、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地级市>区、县级市、县>街道、镇、乡
扩展资料:
行政区划是行政区域划分的简称,是国家为了进行分级管理而实行的区域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分为省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乡级行政区三个级别;中国行政区划分为省、县、乡三级,详细实行如下原则: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