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行政区划分三级,省,市,乡。直辖市(包括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和重庆市四个)是省级,市一级有分区的市(地级市如成都、杭州、绍兴、昆明等等)和不分区的市(县级市如广汉、昆山、义乌、上虞等),
乡一级有乡和镇。当然,这是理论上的,事实上市辖县还是存在的。另外,地区也是一度存在的一种行政区划。区是地级市的下一层,县应该是与市一级的,不能理解成市的下一级。
2乡和镇确实是同级的,真的城市化水平高一些,它们是最基层的政府。但是街道就不能看作一级政府,它是区一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如果比较的话,应该乡镇和区是同级的
除自治州辖市外,所谓“地级市”、“县级市”都属省辖市。在省辖市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只有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之别,没有“地级市”和“县级市”之分。地级市和县级市的称谓在文件中正式使用是80年代前期才出现的。主要源于市领导县体制大范围推行后对省辖市进行分类管理的需要。1983年5月18日国家劳动人事部、民政部在《关于地市机构改革的几个主要问题的请示报告》中首次使用“地级市”和“县级市”,同年在国务院有关行政区划批复中正式使用地级市和县级市。此后,地级市和县级市之别广泛体现在机构编制、干部配置及工资待遇、经济和行政管理权限以及司法制度等各个方面。
县级市是指行政地位相当于县,包括省辖县级市和自治州辖县级市。县级市不设市辖区,从直接行政领导关系看,县级市一般由地区、地级市代管,自治州辖市则由自治州领导。改革开放以前,县级市一般是从县域范围内分出一个或几个乡镇设市而来,也就是常说的“切块设市”。那时,我国县级市发展缓慢,一定时期内比地级市还少,如1975年全国有地级市96个,而县级市只有86个。改革开放以后,加快了设市速度,改革了设市模式,特别是1983年以后撤县设市越来越多。到1998年底全国共有437个县级市,比改革开放前的1977年增了347个,其中80%是撤县设市而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