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核不扩散机制的组织性机制。主要有国际组织、区域组织和核不扩散出口控制机制三方面的相关机构。
国际组织是该机制中普遍性最强、权威性最高的决策与执行机构,是讨论核不扩散议题,通过核不扩散决议、处理违规行为、核查和禁止核试验等工作的多边国际场所。主要构成有联合国及其下设机构;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裁军谈判会议特设委员会、21国集团等;国际原子能机构及其下没机构;《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预备委员会等。
区域组织与机制是指地区内各国为推动核不扩散进程,在执行和落实国际核不扩散机制的有关规定以及在建立无核区和解决核危机过程中形成的区域性国家间组织。主要包括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朝核问题六方会谈、非洲联盟等相关核不扩散组织。
核不扩散出口控制机制是一些有核出口能力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形成的非正式组织,主要负责对核武器及其技术和材料以及核武器运载工具的进出口贸易进行管理和控制。主要包括桑戈委员会、核供应国集团、瓦森纳安排等。
扩展资料:
一个合理的防止核扩散机制必须建立在三个基础原则之上,即道德公正、人类安全、和平利用核能。
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史表明,如果一味地强调社会公平,实行“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政策,经济就不会得到快速发展,效率上不去,基于贫穷水平上的社会公平也就失去了意义。一项好的经济发展战略和政策必须遵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基本原则。
只有在保障经济健康发展的过程中注意解决公平问题,才能在社会公平与经济发展之间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毫无疑问,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体现了对公平和效率双重社会价值的两难权衡和现实选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际核安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