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身份证新规如下:
从2018年4月9日起,央行将开展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试点工作。
央行会进行身份证件信息核查,银行将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查居民身份证是否挂失、失效,以验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性。
央行还会核对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以验证所记载的姓名、证件号码、出生日期、照片、有效期等信息的真实性等等。
身份证异地受理全面启动,部门间可信息共享。全国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将启动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
扩展资料:
央行宣布开展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试点工作,进一步保护了个人信息和财产不受他人恶意侵犯。
这有利于防范单位和个人被他人冒名开户,更好维护大家的资金安全。更有利于维护经济秩序的平稳运行。按照部署,各地公安机关要扎实推进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和信息核查服务。
对于系统上线前先行受理的挂失申报信息,要认真梳理并尽快录入系统。对所有发现冒用他人身份证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并录入不诚信人员黑名单。
《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的发布,更好地维护了公民合法权益,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公告明确以下内容:
公民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公民应当依法使用居民身份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
公民应当增强居民身份证安全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防止丢失、被盗。
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可以有效防止被他人冒用,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有利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公民可积极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
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居民身份证核查义务,严格落实人、证一致性核查责任。不依法履行核查义务致使公民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当场核查居民身份证的人、证一致性,不得擅自记录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
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对单位内部建立的公民个人信息存储系统,要严格设定查询权限,严格控制知悉范围;要强化技术防护措施,严防信息泄露或者被窃取。
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要建立不良信用记录人员“黑名单”制度,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个人,要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库。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必要限制,推动落实联合惩戒机制。
公告明确,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检举伪造、变造、买卖、冒用居民身份证以及泄露、窃取、买卖、冒用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