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会[2016]22号文件,固定资产进项税分两年抵扣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进项税额×6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进项税额×40%】
贷:银行存款等
第二年(第13个月)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进项税额×4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进项税额×40%】
扩展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例如某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本期购入一批原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20.4万元,材料价款为120万元,材料已入库,货款已经支付。材料入库时:
借:原材料 1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4
贷:银行存款 140.4
(2)材料入库后,该企业将该批材料全部用于办公楼工程建设项目
借:在建工程 120
贷:原材料120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20.4×40%)8.1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16
(3)允许扣除剩余的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16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