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扩展资料: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没有按照规定取得并且保存增值税抵扣凭证或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计其它有关事项的;
(二)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一) 购进固定资产(含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运费)。 (2009年1月1日起,购入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也可以抵扣)
(二) 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进项税额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