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5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并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新规明确规定了家用汽车产品的“保修期”和“三包有效期”,按照“规定,家用汽车保修期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万公里。在保修期内,如果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可以免费修理。每次修理时间超过5天,应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给予合理交通费用补偿。购车2个月或3000公里内,可免费更换有质量问题的发动机和变速器,严重质量问题可免费换车或退车。
“三包有效期”期限是不低于2年或行驶里程5万公里,均以先到者为准。在“三包有效期”内,如果符合规定的退货、换货条件,消费者可凭 “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办理退货、换货手续。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积超过35天的,或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积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借三包凭证和购车发票要求换车。
“三包”规定还要求,出现以下情况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更换或退货汽车产品:首先,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其次,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最后,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负责。同时,在产品三包期内,因质量问题修理时间超过35日的,或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修理累计超过5次的,销售者负责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