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居住地所属派出所受理点开。
办理材料:
1、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2、居住在本人所有权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购房合同;
居住在非租赁的他人房屋的,提交房主身份证件、房主同意居住说明和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
居住在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居住在用人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交用人单位居住证明和劳动合同;
居住在就读学校集体宿舍的,提交就读学校的居住证明和学习证明。
3、申领人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是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同时提交复印件。
扩展资料:
申领《居住证明》的人员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近期免冠相片(2张1寸彩色或黑白)、固定合法居住处所证明和婚育证明外,还应当根据情况分别提供下列材料:
1、就业的,半年以上综合保险证明、稳定就业证明或者投资、经商等相关证明材料;作为人才引进的,按照市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现行户口政策意见的通知规定,提供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证明、能力业绩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2、社区居委会对申领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凭证,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材料交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采集其信息;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申领人,要求其补齐材料。
3、符合申领要求的,市公安局应当自社区居委会出具受理凭证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工作,并由受理地的社区居委会负责发放;不符合申领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申领人。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