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政体的特点:
德意志帝国的君主立宪制是一种不彻底不完善的代议制,君主制被保留,帝国的全部军政要职被容克地主包揽,普鲁土的军国主义传统得以延续,具体表现:(1)帝国皇帝世袭,权力巨大,任命帝国宰相,有权召集和解散议会。(2)帝国宰相只对皇帝负责,而不对议会负责。(3)两院制议会中,联邦议会权力巨大,负责法律审批,帝国议会具有较小的权力,虽有立法权,但必须经过联邦议会和皇帝的批准方能生效。
产生的具体原因:
(1)德国资本主义发展起步晚,新兴资产阶级软弱,而封建容克、地主和军阀势力强大。(2)德意志的统一不是“由下而上”地由人民决定;而是“自上而下”地由普鲁土王国通过王朝战争实现,普鲁士权压群邦,诸国皆有新帝国“大普鲁士”之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