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我是无责一方,我是否必须和全责一方去他指定定损点定损?

2021-11-03 社会 145阅读

1.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地点进行维修,通常是与保险公司签订协议以方便保险公司理赔的维修点,对于配件的价格来说,这样的维修点大多采用中等价格的配件,给的不会太坏,但也不会很好。对于一个普通的内伤检查,如果全责方有时间会解决的,或者可以自己要求。

2,可以去想要修复的修复,但应该咨询另一边,打电话给保险公司估计成员,或修理的地方不是在理赔,可以调用其保险公司委托保险公司评估维修的调查,让完整的保险公司负债评估没有什么法律基础,可以随便问第三个评价好,只要是合格的,但这可以产生一个第三方评价,对方保险公司不承担,另一方也不补偿,通过诉讼解决,理赔会更麻烦。

3、在处理事故费用的过程中产生的运输费用,可以向对方提出索赔,但具体金额,要视实际情况而定,但在实践中,这些成本只能以双方都认为合理的价格进行评估。

4,如果指定的维修点维修钱不够,可以向对方索赔,赔偿的民事损害赔偿中对象,有规定恢复原状,所以另一方必须赔偿,保险公司不支付,不补偿,实际上是错误的理解,双方应该在受害方的损害赔偿的范围,这是基于损害赔偿的侵权关系,与保险公司的关系直接索赔,是基于合同关系,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扩展资料: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机构为县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警后,首先,进行现场调查和证据收集,然后对当事人的身心状况、人身伤害、身体、车辆及其速度、痕迹、物品甚至路况等进行审查和鉴定。

【检查鉴定期限】,为鉴定目的,事故车辆将被扣留,扣留期限自鉴定报告出具之日起5日内终止。最后,根据以上证据和相应的鉴定报告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函,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书不服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议申请。

(二)交通事故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因为交通事故属于侵权行为,所以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法院也具有管辖权,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被告的住所地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被告是公民的,住所地为该公民住所地。经常居所地与住所不一致的,以经常居所地为住所。所谓经常居所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提起诉讼时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场所,但住院治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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