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供交通费依据,合理的费用可以向全责方索要,但全责方配不配另当别论。
2、交通事故中,无责方因为修车期间无车开,产生的交通费用有权要求赔偿,具体标准应以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为赔偿标准,具体的可以是在此期间所因外出而产生的出租车或公交、地铁等的实际支出费用。
3、交通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的最低标准予以计算,交通工具只限于乘坐公交车、火车硬座、三等舱以下轮船等,超出该标准的并不一概按照实际发生。
拓展资料:
1、差价问题:如果这个差价确实是维修因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坏部分,那么即使维修的价格与保险公司的定损价格有差异的话,保险公司应当赔偿这个差价部分。
2、关于异地维修的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租车费部分:首先有个矛盾点,如果对方在异地维修期间租车的话,那么再产生高额的交通费是明显重复的。如果对方确实租车了,除了要对方提供租车凭证外,还要看一下是否有租车的必要,以及租赁车辆类型的选择。
关于伙食费、住宿费等,如果你愿意适当赔偿的话,你也要审查一下必要性,国家公务人员出差的住宿标准是60元每天,伙食费20元每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