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心脏病(心肌梗塞)
心脏病(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①新近显示心肌梗塞变异的心电图。
②血液内心脏酶素含量异常增加。
③典型的胸痛病状。
二、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旁路手术,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其它手术不包括在内。
三、脑中风
脑中风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
四、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
五、癌症
癌症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
六、瘫痪
瘫痪指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术
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指接受心脏、肺脏、肝脏、胰脏、肾脏及骨髓移植。
八、严重烧伤
严重烧伤指全身皮肤20%以上受到第三度烧伤。但若烧伤是被保险人自发性或蓄意行为所致,不论当时清醒与否,皆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九、暴发性肝炎
暴发性肝炎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导致大部份的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
十、主动脉手术
主动脉手术指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但胸或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
扩展资料:
国寿康宁重大疾病保险金,如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将获得重疾保险金以支付高额医疗费用。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所承担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若于交费期内初次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从确诊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
7.被保险人的先天性疾病;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导致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生效未满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