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的康宁定期保险好吗?

2020-07-19 财经 148阅读
  各种保险没有好坏之分,只有适合不适合你。如果你觉得保险范围小,可以去了解一下其他公司的险种。 民生康泰重大疾病两全保险--产品说明 [信息来源:民生人寿] 公司声明:本产品说明书中所载资料仅供客户参考,一切以本公司条款规定为准。【产品特点】 身故重疾保障,生命健康卫士;满期生存绘付,晚年生活无忧。
  【保单利益】 ● 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年内初次患重大疾病,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年后初次患重大疾病,按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按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因意外伤害身故,按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生存至保险单满期日,且在合同有效期内未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按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注意事项】 ● 投保年龄:出生满60天至65周岁。 ● 如何交费:一次交清。
  分期交费可以选择年交、半年交、季交或月交,交费期间可以选择10年或20年。 ●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可以选择30年、50年或至被保险人8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 ● 借款: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保险单借款。
  借款金额最高不超 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净额的80%。当该保险合同现金价值净额为零时,合同效力中止。 【不保事项】 ● 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醉酒、斗殴; ●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 ●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件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件的机动交通工具; ●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 投保前确诊被保险人已患有合同约定的各项重大疾病之一。
   【重大疾病范围】 1。急性心肌梗死 2。恶性肿瘤 3。肢体瘫痪 4。细菌性脑脊髓膜炎 5。严重脑中风 6。严重烧伤 7。暴发性肝炎 8。重要器官移植手术 9。冠状动脉搭桥手术 10。主动脉手术 11。 心脏瓣膜置换手术 12。
  再生障碍性贫血 13。严重脑损伤 14。昏迷 15。脑部良性肿瘤 16。帕金森氏病 17。阿耳茨海默氏症(老年性痴呆和早老性痴呆) 18。多发性硬化 19。脊髓灰质炎 20。运动神经元疾病 21。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22。肝脏疾病终末期 23。
  听力丧失 24。语言机能丧失 25。植物人 26。肌营养不良症 27。脑炎 28。象皮病 29。肾髓质囊性病 30。埃博拉病毒感染 31。坏死性筋膜炎 32。肢体缺失 33。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I型糖尿病) 34。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35。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36。脐带血干细胞移植 37。系统性红斑狼疮 38。失明 39。重症肌无力 40。肝豆状核变性 (Wilson病) 【投保举例】 以30岁男性被保险人为例,投保保额为10万元的民生康泰重大疾病保险,保障至88岁,交费期间为20年,其年交保费为3368元 平安康盛终身男性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平保发[2002]207号, 2002年10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年龄为16周岁至50周岁的男性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80%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二类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20%给付"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本公司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保险责任终止。 (三)保险费豁免 给付上述"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公司豁免本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对于本公司已给付一类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或"二类重大疾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是指按给付当时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患"一类重大疾病"或"二类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豁免保险费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项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
  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费率调整 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之权利。保险费率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本公司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投保人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保险费。
   【一类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初次患的下列疾病: (一)严重恶性肿瘤 指以不可控制的恶性细胞生长和扩散以及组织浸润为特征,经组织病理学检验确定符合国际卫生组织公布的"国际疾病和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之疾病。但以下疾病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HODGKIN)氏病; 2。
  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 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各种皮肤癌; 5。早期前列腺癌(分级为T1级,包括T1a及T1b)。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本项责任除外。 (二)急性心肌梗死或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急性、机械性阻塞所导致的持久而严重的心肌缺血坏死。
  但因微小梗塞所致的急性心肌梗塞(NSTEMI)除外。 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五项条件中的三项: 1。典型的胸痛症状; 2。最近心电图的异常变化显示有急性心肌坏死; 3。心肌酶异常增高; 4。肌钙蛋白异常升高; 5。发病三个月以后左室射血分数仍然小于50%。
   (三)脑中风 指由于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功能障碍。所谓永久性神经功能障碍指事故发生一百八十天后经脑神经科医师鉴定仍残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以上感觉或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2。两肢以上感觉或运动功能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 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指食物摄取、入厕、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3。植物人状态; 4。完全丧失言语或咀嚼功能。 (四)重要器官移植 指被保险人由于器官功能丧失,已经实施的肾脏、心脏、肺、肝脏或骨髓移植手术。其他器官或组织的移植除外。 (五)慢性肾衰(尿毒症) 指经肾脏病科医师确诊,因两个肾脏发生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腹膜或血液透析治疗,且透析治疗持续十个星期以上。
   (六)多发性硬化 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而导致的不可逆的身体部位的功能障碍,需由神经科医师提供明确诊断,并有CT或核磁共振检查结果诊断报告。所谓不可逆的身体部位功能障碍指诊断为功能障碍后需持续一百八十天以上。 由神经科医师提供的明确诊断必须包含下列内容: 1。
  明确出现因视神经、脑干和脊髓损伤而导致的临床表现; 2。散在的身体损害的多样性; 3。有明确的上述症状及神经损伤反复恶化、减轻的病史纪录。 (七)失明 由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引起器质性损伤,而导致双眼视力永久完全丧失。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
  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八)肢体缺失 因治疗的需要或意外事故所致,两肢或两肢以上完全离断。 肢体的"完全离断"是指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以上(靠近躯干端)离断。 (九)瘫痪 由于脑或脊髓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且每肢两个或两个以上大关节功能永久完全丧失,并经神经科医师确认。
   上肢大关节指肩、肘、腕关节,下肢大关节指髋、膝、踝关节。 (十)严重烧伤 指全身皮肤20%以上受到 Ⅲ 度烧伤。但因被保险人自身行为所致的烧伤除外。 (十一)帕金森氏病(保障至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 经神经科医师确诊为帕金森氏病,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情况: 1。
  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有进行性功能障碍的表现; 3。被保险人在没有他人协助下无能力独立完成下列三件或三件以上的行为:沐浴、更衣、入厕、摄取食物、上下床或起坐。 由于药物或中毒所致的帕金森氏病除外。 (十二)I型糖尿病 I型糖尿病为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的慢性血糖升高,并需持续性地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一百八十天以上。
  须经血胰岛素测定、血C肽测定或尿C肽测定,结果异常,并由内分泌科医师确诊。并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满足下述至少一个条件: 1。已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 2。须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 3。因坏疽需切除一只或以上脚趾。 (十三)肝病末期 肝病末期是指肝脏疾病导致的肝硬化。
   必须同时满足下列全部临床表现: 1。顽固性腹水; 2。肝性脑病; 3。充血性脾大伴脾机能亢进;食道、胃底静脉曲张。 由于酒精型肝炎及药物中毒所致的肝功能衰竭除外。 (十四)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由呼吸科医师确诊为原发性肺动脉高压,必须同时满足下列诊断标准: 1。
  肺血管阻力高于正常值3个单位(Pulmonary Resistance); 2。肺动脉血压不低于40毫米汞柱; 3。肺动脉楔压不低于6毫米汞柱; 4。右心室心脏舒张期末端压力不低于8毫米汞柱。 (十五)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 由医师确诊为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并需进行手术治疗,以进行胰腺组织组织清除、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
   因酗酒所致的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除外。 (十六)深度昏迷 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并持续使用生命维持系统(包括呼吸机)超过96小时,必须存在永久完全的脑干以上的中枢神经损伤。 由于酗酒或滥用药物所致的昏迷除外。
   (十七)良性脑肿瘤 由神经内科或神经外科医师确诊为脑内非恶性的肿瘤,且必须接受开颅手术切除。但脑囊肿、肉芽肿、血肿、脑动静脉瘤除外。申请理赔时必须提供脑CT扫描或核磁共振检查报告。 (十八)再生障碍性贫血 由于骨髓慢性持续性的衰竭而导致的贫血、中性白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
  本病必须经内科血液病医师确诊。并满足以下全部三项条件: 1。经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而证实有骨髓功能衰竭; 2。临床检验符合再生障碍性贫血; 3。需进行输血或血液制品、或免疫抑制剂、或骨髓刺激剂、或骨髓移植来治疗该病。 申请理赔时必须提供以上各项中相应的医院证明文件或检查报告。
   (十九)暴发性肝炎 由病毒性肝炎引起的肝脏亚广泛至广泛性坏死并导致肝功能衰竭。并具有以下四项诊断: 1。肝脏急速萎缩; 2。坏死区域含盖整个肝叶,只存留原网状结构; 3。肝功能检验急速异常的退化; 4。黄疸迅速加深。 由于酒精型肝炎及药物中毒所致的暴发性肝炎除外。
   (二十)乙脑 即流行性乙型脑炎,指因乙脑病毒感染所致的中枢神经系统永久性的神经功能障碍。所谓永久性的神经功能障碍指事故发生一百八十天后经脑神经科医师鉴定仍残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以上感觉或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2。
  两肢以上感觉或运动功能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 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指食物摄取、入厕、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3。植物人状态; 4。完全丧失言语或咀嚼功能。 【二类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初次患的下列疾病: (一)冠状动脉搭桥术 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而开胸实施的冠状动脉搭桥术。
  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等其它非开胸手术不包括在此保障范围之内。申请理赔时必须提供冠状动脉造影报告显示冠状动脉有严重阻塞。 (二)语言机能丧失 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引起声带器质性损伤,而导致言语能力永久完全丧失。 脑部疾病或精神因素所致的语言机能丧失除外。
   (三)失聪 由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引起器质性损伤,而导致听觉功能永久完全丧失。听觉功能的丧失是指语音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音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四)主动脉手术 因治疗主动脉疾病,经开胸或剖腹手术而进行的胸、腹部主动脉切除术或移植术。
  外伤所致的主动脉受损之手术除外。 (五)心脏瓣膜置换术 为治疗心脏瓣膜病而用人工瓣膜置换一个或一个以上心脏瓣膜的手术。心脏瓣膜的修复、切开和成形术除外。 上述疾病定义中的"永久完全"是指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或疾病确诊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后,功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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