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会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原本专指民事诉讼中法院在一方当事人缺席时所为的判决。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为了避免遭受不利于自己的诉讼后果,都会于言词辩论之日到庭并进行辩论。
法律分析
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的。开庭审理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在审查核实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或答辩状和证据后,依法作出的判决,就是缺席判决。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一、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三、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五、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祥塌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枯明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缺席判决,人民没宴告法院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并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利的充分行使。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