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医保资金,数额达到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涉嫌诈骗罪。各地的数额幅度不一致,山西省为五千元以上达到入刑标准。
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解释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晋高法【2011】100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精神,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经共同研究,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在《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我省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为:
1、诈骗公私财物五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公私财物八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公私财物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2、合同诈骗罪的具体数额标准参照诈骗罪确定的数额标准执行。
扩展资料:
涉嫌诈骗医保基金139万余元这伙人终于站上了被告席
浙江省嘉兴一家民营医院上至医院法定代表人、院长、副院长,下至医生、护士、检验人员等各环节人员集体进行造假,以免费体检、康复的名义吸引持有医保卡的老人来医院,并办理虚假住院,以此骗取医保基金。近日,这个16人的诈骗团伙在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接受审判。
2015年4月,马某和老丈人郭某等人一起投资在嘉兴南湖区开了一家民营医院,马某是股东,父亲马某根是法定代表人,老丈人郭某担任院长职务。经营期间,医院业务量较少,一度难以维持。
到了10月份,马某和岳父郭某几个人想到了一个挽救的“政策”:通过搞一个关爱老人的活动,印一些价值3000元的优惠券,让办公室王某还有外联部的一些工作人员去发放,召集有医保卡、身体有慢性病的老人到医院假住院。
据了解,老人到医院做康复治疗,医院工作人员都会帮忙办理住院手续,每张床位可以得到100元的补贴,医生、护士、康复师可以虚开各种治疗费用的单据,通过这样的方式套取老人社保卡里的钱。
而事实上,这些老人并没有住院,也没有接受单据上面所有的治疗和药品。医生会给病人开化验单、配药清单等,护士会按照医生的开的单据去执行,康复师会帮病人开具康复理疗项目的单据。
医生、护士、康复师、化验员的收益都是和他们开具的消费单据挂钩的,开的越多,收益也越多,医生、护士是按照自己病区总业务量的2.5%提成,康复师是按照康复治疗项目的业务量5%。
与马某、郭某一起受审的22名被告人,都是医院的工作人员。检察机关认为,马某、郭某涉嫌以“挂空床”的方式骗取国家医保基金合计1396424.37元。而在马、郭二人的指使或安排下,李某、黄某等人作为医院的医生,为获取业务提成,对“挂空床”的老人虚开、多开检验、药品等费用。
赵某等6人作为医院的护士,在明知医生虚开、多开医药费的情况下仍执行医嘱,虚开、多开护理、吸氧、床位等费用;赵某祥作为医院的药房主任,将虚开、多开的药品整理好后列出清单交给马某、郭某,同时找医药公司虚开发票后将药品入库重新销售。
而王某某作为医院的检验员,在明知“挂空床”的老人没有做检验的情况下,伪造检验报告。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郭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结伙骗取国家医保基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律法规信息库-刑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涉嫌诈骗医保基金139万余元 站上了被告席